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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监管规程
发布日期:2013/8/6      点击次数:4884 

1.职责:

(1)管理处根据“供方管理”确定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分包方,并对分包方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实施跟踪检查。
(2)管理处负责对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。
2.公共消防设施系统日常管理:
(1)每月应对报警控制系统进行试运行显示检查(包括分区显示盘),如有不显示及不能消除等应及时处理,并做好运行记录。
(2)管理处对分包部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跟踪检查,按照与分包方签订的“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”执行。
(3)管理处应按各级职责管理好所辖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,含:火灾自动报警系统(含联动柜)、火灾自动灭火系统、自动气体灭火系统、防排烟系统、消火栓系统、水泵结合器、消防水泵及水池、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、防火门、防火卷帘、消防应急广播及消防电话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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